稅務相關:已申領過保險理賠金的醫療單據,不得再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年五月報稅季節,對於領薪族來說最有感的莫過於綜合所得稅的申報,
其中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又分為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各位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和保險比較有關係的部份,除了人身保險費每年2.4萬的扣除額之外,您知道『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若申請過保險理賠後就無法再申報扣除了嗎?


[ 法源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因「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所稱醫藥費者,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訂定,若已獲得保險給付之醫藥費用,自不得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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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有些許空間可申報,因醫療費扣除額採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未獲保險給付的差額還是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例如有一筆公立醫院開立20萬元的醫藥費用,但該筆醫療費用已領有12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則該筆醫藥費用還可申報8萬元的列舉扣除。檢附資料則將醫療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備齊即可,若單據已繳交保險公司或服務機關申請補助,則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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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鍵字 :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 吳文哲 i-Services 
  •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稅局、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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