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每年贈與在220萬的免稅額度內免課贈與稅,但文哲發現有部分客戶會誤認220萬額度是每一受贈人的免稅額度進而造成補稅的冏事,因此文哲將贈與的常用相關規定整理如下,有興趣的朋友歡迎參閱 ~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並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來計算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例如:
夫妻育有多位小孩,他們分別想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小孩,則夫妻兩人為贈與人,小孩為受贈人,而法條裡所指的納稅義務人即為夫妻兩人(贈與人),贈與免稅額則以贈與人每人每年220萬元為限。
因此夫妻兩人可利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這段期間分別贈與財產給小孩,只要年度累計金額不超過220萬,不管贈與給幾位小孩皆可免納贈與稅,也就是說先生最高可贈與220萬給小孩,太太最高也可贈與220萬給小孩,夫妻兩人每年最高的贈與額度為440萬。
[ 國稅局新聞稿連結 ]
善用規定提高贈與額度
現實生活中父母親常會將金錢等贈與給小孩,案例中假設太太未工作名下沒有財產,先生可先利用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先將220萬贈與給太太,太太再將220萬轉贈與給小孩,這樣就可從先生的220額度拉高到夫妻兩人共440萬額度。
另外夫妻也可在小孩當年度嫁娶時,分別贈與100萬將當年度贈與金額從440萬提高到640萬。
不過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做的部份贈與依然會被抓入到遺產總額來計算,因此若贈與人在身體欠佳時還需審慎評估贈與行為是否相對有利?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
前項之規定。
[ 國稅局新聞稿連結 ]
[ 參考資料及來源 ]
-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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