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減輕勞保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害就醫期間之經濟負擔,凡是「因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用勞保身分就醫之勞保被保險人,無論是看門診或住院,持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到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都可以享受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天內膳食費減半的優惠。
至於膳食費優惠及自墊醫療費用的核退相關規定可參考以下連結,( 目前房差額費、膳食費、掛號費、診斷書費或不符適應症之檢查和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之藥品及檢驗等,並不在核退範圍內,故不能向健保署申請核退。)
[ 參考連結 ]
(註)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 退費步驟 ]
申請退費很簡單,只要3步驟!
- 步驟1: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辦理門診或住院手續
- 步驟2:聲明以「勞保職災勞工」身分就醫
- 步驟3:代墊費用記得拿收據
[申請期限 ]
門診起10天內或出院前無法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勞保局申請退費。如因不可歸責理由無法在10天內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可在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狀況下可延長為5年內,備妥下列書件郵寄或親自送至勞保局辦理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申請手續。
[ 應附文件]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上述核退申請書已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者可免附)。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事服務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 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其醫療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須經大陸地區之公證處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完成驗證之文書,始予採認。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並檢附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以上是文哲對於職業傷害自墊醫療費用申請退費的相關整理,若有疏漏還請能不吝指教;而對於相關法條有興趣的朋友也可繼續往下瀏覽,另外若喜歡文哲所整理的文章,也歡迎在文章最後面加 [ 吳文哲 i-Services ] 的 Line 好友以及在FB粉絲專頁按讚,讓您保險觀念及國泰訊息不漏接喔 ~
[ 法源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4 條
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保險人得接受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事宜。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範圍、費用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第 2 條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
三、住院膳食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
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被保險人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
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另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公保病房,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病房。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院、診所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
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時,其申請給付期限及保險人給付基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
醫。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
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
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
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
最高金額之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6 條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
年發生者為限。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7 條
保險對象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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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 : 職業傷害 、自墊醫療費退費 、吳文哲 i-Serv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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