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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航空公司解散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對其員工來說;在年終前遇到公司解散確實不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
不過被資遣員工除了向航空公司爭取自身權利外,也別忘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相關內容請看以下介紹。
天無絕人之路!祝福航空公司的員工們都能儘快站起來 ~
員工被資遣失業所能申請的相關內容主要是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 ,其給付項目如下;
- 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以上五點;被資遣員工除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無法申請外,其餘皆可申請。
倘若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並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自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如未參加就業保險,因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則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因此員工在申請之前,必需先確定自己是否符合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
若雇主沒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除了可被處應負擔保險費的10倍罰鍰外,如果員工因此無法向勞保局請領相關就業保險給付,雇主還需負擔賠償責任。
※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PS:前項所列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 月 18 日 勞保 1 字第
0950002559 號令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
-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
-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試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並有撫養2名眷屬,則其可請領金額為:
(3萬×60%) + (3萬×10%×2) = 18,000 + 6,000共24,000元
<給付期限>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
-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請領手續>
合失業給付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PS: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但書>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 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 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鼓勵被保險人提早就業,對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所發給之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
試算:一般失業勞工可請領失業給付六個月,在請領一個月後提前就業,假設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則其可領取之提早就業津貼為:
(3萬 × 60% × 5個月) ÷ 2 = 一次領取45,000元
<請領資格>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工局局申請: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本局,停止發放。
-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 小時者,發放1 個月。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
-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試算: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並有撫養2名眷屬,則其可請領金額為:
(3萬×60%) + (3萬×10%×2) =18000+6000共24000元
<給付期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 個月為限。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備下列書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開訓當日由職業訓練單位線上申報,通知勞工局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補助對象>
- 失業之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補助期限>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 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最長可補助9 個月。
<補助方式>
勞工局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本局確認,該署依本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辦理查核補助對象、減免、核退或追繳健保費事宜。 本項補助作業申請人無須提出申請。
以上是文哲對於就業保險對於失業方面所能申請給付的簡單整理,也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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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就業保險、失業、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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